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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湘卫人发[2001]21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在直属事业单位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我省卫生系统人才流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21号)的规定,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省直属卫生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负责保管省直卫生单位中的流动人员、新进人员、落聘人员、中止聘用合同和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等。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促进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现就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省卫生厅机关直属的学会(协会)、中心等社团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从2002年1月1日起,由厅人事处移交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湘政办发[2000]78号)中关于“从2001年起,卫生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的规定,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含院、所、校、中心)的人事代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厅直事业单位的人员(含调入和接收的毕业生)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三、厅直属各单位在改革中精简分流的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人才交流发布会,积极为精简分流人员提供再上岗的机会和业务技能培训服务。 五、今后各单位引进人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录用职工等必须先向厅人事处申报增人计划,由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位用人条件和职位说明。经考试考核合格和厅人事处审批后,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人员调配和人事代理等有关具体手续。 六、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必须与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定《人事代理协议》;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必须与厅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委托单位和委托人应向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有关费用。 七、由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遵循“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原则,加强管理,热诚服务,认真做好人事代理工作,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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