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湖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办事职责
1、负责全省《护士执业证书》的审核、发证工作;
2、负责省直管医疗机构护士的注册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护士注册工作。
(三)办事条件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国家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方可执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四)办事程序
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上报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到省卫生厅,经审核合格,颁发《护士执业证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在工作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提交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按要求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
2、依法行政。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进行抽查和督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擅自开口子,发放“关系征”“人情证”,将一查到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对《护士执业证书》的填写内容要完整、明确、规范和统一,不得简化和改动。否则,将视为无效证件。
4、对信访人员及信访件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