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公布执业药师注册核准程序的通知
湘食药监办〔2004〕1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核准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核准程序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核准程序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人事教育处 0731-2250300          责任人:杨柏钦

受理机构:局政务中心

电话:0731-2562236 ; 传真:0731-256792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1551         法规处电话:0731-2236781

审批对象:个人         审批方式:单独审批       审批收费:待定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0号)

2、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 申请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张贴在申请表上),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用于注册证书)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或体检表复印件加盖红章。
(5)执业单位证明,即在申请表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由执业单位填写“XXX同志在本单位 XXXXX岗位工作,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盖红章。(企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1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除需要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2、申请再次注册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含副本)原件;
(2)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执业单位考核意见;即执业单位应在再次注册申请表栏内,对该执业药师三年执业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在注册期三年内累计75或45学分);
(5) 近期免冠2寸照片二张;
(6)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7)如果再次注册同时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或执业单位者,除需要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企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盖红章)。

3、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申请省内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A. 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B. 《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含副本)原件。
C. 合法开业的.新执业单位证明复印件(盖红章)。
D. 同底版2寸照片2张。

(2)执业药师申请调出或调人变更程序:

A. 执业药师申请调出变更注册; a.填写变更注册表一式二份; b.新执业单位在变更注册表上签出“同意接受该执业药师”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B.执业药师申请调入变更注册;

a.原注册机构办理的变更注册手续,即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表。

b.填写首次注册表一式二份。

c.《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含副本)原件。

d.合法开业的.新执业单位证明复印件(盖红章)。 e同底版2寸和1寸照片各2张。(1寸贴申请表,2寸贴注册证)

C.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二)、审核:
人事教育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注册(变更)的意见,报分管处领导。

(三)、审定:

    分管处领导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注册(变更)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不同意注册(变更)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审。

(四)告知:

    人事教育处工作人员按审定意见制做文书,及时交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发放注册证书。不符合标准的退审,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二、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及时受理。              2、审核:5个工作日。

3、审定:2个工作日。             4、告知:3个工作日。(制作文书2个工作日)。